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资料图)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高融资效率,关联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是为满足公司日常
经营需要,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审议
程序和审批权限。综上,我们同意以上借款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婉宁 王俊亮 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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